两头避税”秒变“两头缴税”,海外移民这下尴尬了!
北京时间2018年11月2日,中国人大网发布消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部分条款在发布之日起提前生效。
新《个税法》时啧啧感叹,从此后中国公民移民海外恐怕要交“弃籍税”了,而投资海外获得的收入也要在中国申报个税。参阅《无路可逃!“弃籍税”将落地!放弃中国国籍请先交税!》
税务居民概念从在中国居住满1年改为在中国居住满183天。
也就是说不管你是中国公民、外国公民、还是持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只要一年内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就认定为中国税务居民,需要把中国境内收入和中国境外收入依照新《个税法》缴纳个税。
如果一年内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则不视为中国税务居民,但必须把中国境内收入依照新《个税法》缴纳个税。
这一条非常重要,很多空中飞人家庭从此面临双重征税的窘境。
举个例子:
富豪XXX持外国永居权,在中国每年有100万收入,在加拿大也有100万收入。2019年的时候XXX如果回国探亲时间超过183天,则XXX不但要依法向加拿大税局报税,还必须向中国税务部门把中加两国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
再举个例子:
富豪XXX持外国永居权,在中国每年有100万收入,在加拿大也有100万收入。2019年XXX回国探亲的时间是182天,别看仅仅相差1天,XXX就不需要为他在加拿大的收入向中国税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了,因为他不是中国税务居民,但XXX仍然要向中国税务部门申报中国境内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新《个税法》意味着中国个税征收将与国际接轨。原来利用中国公民身份和第三国永久居民身份两边避税的人这下子要紧张起来了。因为两头避税秒变两头交税。在CRS规则的关照下,中加两国税局都事实上实现了“全球征税”,两头跑的空中飞人恐怕需要聘请两个优秀的会计师帮自己脱困了。
中国公民移民前必须申报个税,非移民海外收入必须报税。
在新《个税法》中的表述是:取得境外所得;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则必须申报个税。
这个问题其实需要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才能明确新《个税法》中的表述如何落实。激进一点可以理解为,任何中国公民移民海外则将在中国的全部财产视为收入,需要申报个税,如果按照这个角度理解,那几乎等同于美国的“弃籍税”。
保守一点可以理解为,任何中国公民移民海外之前需要做“移民审计”,把之前的个税和中国税务部门有个完整的清算,如果被税务部门发现有拖欠的黑历史,则冰冰小姐就是前车之鉴。
举个例子:
假设XXX在2019年移民美国,那么在拿到绿卡之前,他应该到税务部门把自己的个税结算清楚,才能清清白白的离开上海,否则就有偷逃税款的嫌疑,至于如何清算,还需要税务部门给他明确的指导。
如果XXX在正式取得绿卡之前,已经在美国获得收入,不管这收入是劳动所得还是投资所得,也不管XXX是不是已经在美国申报个税,XXX都必须向中国税务部门把美国收入申报个税。因为他在取得绿卡前仍然是中国税务居民,海外收入也必须申报个税。
等到2022年时,XXX从美国返回上海受聘于中国公司,每年在上海居住时间不满183天,不属于中国税务居民,但XXX在中国境内既有房屋出租收入又有工资收入,按照新《个税法》,XXX除了要向美国税局申报在中国收入的个税之外,还要向中国税务部门把在中国境内的收入申报个税。
大家看完这段之后是不是有种感觉,移民海外的中国公民税务负担大增,那么恭喜你,你的直觉是正确的。
小编从国内朋友处了解到,现在国内很多金融机构和私人理财机构开始有针对性的帮助客户分析新《个税法》生效对移民海外投资海外的实际影响,因为新《个税法》是一部与国际个税征收准则高度对接的法律,是前所未有的全面修订版。
举个例子:
XXX的房地产客户很多来自上海,他们并没有移民加拿大仍然是中国税务居民,他们在温哥华拥有的房产增值颇多。如果他们在2018年最后的1个月里选择出售房产,那么他们除了在加拿大按照税法要求完税之外,并不需要向中国税务部门申报在加拿大收入的个税。但如果他们在2019年1月1日后出售温哥华房产,则获得的收入除了要向加拿大税局缴税还必须向中国税务们申报个税。
至于两国税务部门是否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由于现在还没有实际案例出现,国内的会计师也不敢给出准确答案。
但可以想象的是,政府天然喜欢收税,既然千辛万苦修订了新版《个税法》,不拿到真金白银又怎能善罢甘休。
文章结束前,小编的好友A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对新《个税法》关于”居民居民个人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如何缴纳个税的情况做了自己的解读。
他们理解的操作规范是:
1、申报移民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况;
2、申报移民当年的其他所得的完税情况;
3、申报移民当年以及以前年度欠税的情况。
也就是说欠税纳税人今后再也不能办理移民一走了之了,否则很有可能拿着第三国绿卡但出不了中国海关登不上远行的飞机。
小编的朋友A指出,这一变革对广大的中国普通税收居民个人、外籍的跨国企业高管、及高净值个人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其中对于高净值个人的财富规划将会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与此同时,新法对于境外财富管理机构也可能会有非常大的影响。
总之,人可以走,钱留下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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